日期:2022/09/21 15:58作者:人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案机关应规定时限内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条例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备案表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退回主管地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不符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