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19 23:54作者:人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 2077号)的规定:(1)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 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 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 政策。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 理版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