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14 17:26作者:人气: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 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 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 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需要同时具备以上 四条规定;但对残疾人人数是没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