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09 06:56作者:人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此前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自2015年10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所得减半、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10%)。